《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 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 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 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全部
但应按有关法规 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 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 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 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 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 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 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 第22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 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 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 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 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在实际税收管理 中,对普通发票并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但如果取得 该发票的年度内重新按规定取得发生真实业务的合法发票,其相 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详情>>
答:公司发行股票就是为了到资本市场融资。这是一笔长期资金,一般无到期期限。但如果是优先股,已然事先约定,发行公司就可以提前还款,赎回优先股。股民买了股票,享有分配盈...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 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4条规 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