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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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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处理?

如果企业善意取得虚假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可否与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处理?成本费用可否在所 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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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6 16:13:3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 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 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 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 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 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 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 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 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 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 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 第22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 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 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 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 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在实际税收管理 中,对普通发票并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但如果取得 该发票的年度内重新按规定取得发生真实业务的合法发票,其相 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R***

    2016-06-16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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