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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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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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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21:29: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规定: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
      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王***

    2017-11-29 2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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