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伤后第一个24 h:每1%烧伤面积(n°、it )成人每千克体重补充胶体
液和电解质液共1.5 ml (儿童约为1.8 ml;婴儿则为2 ml),另加每日生理 需水量2 000 ml (儿童每千克体重以60〜80 ml、婴儿100 ml计算)。其中
胶体和晶体溶液之比为2〜1 : 1;输液总量的一半应在伤后8 h内输完,另 一半在以后的16 h内完成。
2.伤后第二个24 h:胶体液和电解质液为第一个24 h计算量的一半,再加每 日生理需求量。
3.伤后第三个24 h:视伤员病情变化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