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纳税 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 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 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 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 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 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三税”的纳税地点 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 点为: 1)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城市维 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 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取得业 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 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 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 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 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又经 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1、工会经费要计提,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并按提取工会经费的40%上缴;60%留归企业自用。 2、会计分录 (1)提取时,3000*2%=60元 借:管理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