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关裁决书时,如不服仲裁,可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利于经营。
② 当事人权利平等、地位平等的原则。仲裁机关在解决经济合同争议时, 不论双方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争议双方在仲裁
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提供证据,进行陈述,为自己辩护;都有权要求 仲裁庭成员回避;不服仲裁机关裁决时,都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③ 以法律和合同条文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判断依据,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④ 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⑤ 申请仲裁的时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当 事人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对申请仲裁所作的时效规定,--是有利 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尽快解决,使财产免遭损失;二是有利于及早明确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有利于仲裁机关及时收集、调查证据,使合同纠纷得到公平合 理解决。所谓“应当知道”,应理解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本来应该知道对方违约事实 的发生,但由于本身的过错而未发现,这时申请仲裁的时效应该从他“应当知道”
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