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吗?
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吗?
部分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有的企业甚至 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是非常 错误的。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 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如果在检查时,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 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 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 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 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动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 消费税才是合理节税的选择。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