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未支付货款,如未发生下列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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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 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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