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是什么?
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是什么?
现行增值税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如果双方以到岸价(CIF)结算的,销售方应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在会计实务中,出口业务中的运费和保险费也是通过银行将外汇转给相应的企业,因此销售方应冲销这两笔收入。
会计处理为:按CIF价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Cl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CI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目。支付运保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红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红字或负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科目。
答:1货物出口,如果你开了出口发票,就做收入,如果你没开出口发票可劗时不用做,待开了出口发票再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一般情况是先收到货款,可先做预收帐款 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