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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小微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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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小微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应如何处理?

免征小微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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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7 11:08:00
  •   、"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基本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中小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符合无偿性特征,并未直接取得资产,而是在纳税申报时直接减征,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政府补助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值税减征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符合"日常活动"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特征。综合分析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定义,将减征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收入的范畴是恰当的。
      
       二、会计核算实务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同时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中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月度终了,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判断是否享受政策优惠,享受免征政策的,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A***

    2017-04-27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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