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有哪些作用?
国际法有哪些作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人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3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用拉丁文定名为“万民法”。1650年,英国法学家苏支以拉丁文改称为“万国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采用“国际法”一词。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起指导作用的那些原则。国际法的主体,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国际人格者。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
答: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注:本文所指国际法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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