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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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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 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
被告对原告施行了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 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 后行左膝交叉軔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曰出 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 现左下肢短3厘米,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 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 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 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 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据此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 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3 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 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 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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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8 12:43:43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 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 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 成要件:(1)损害事实。(2)行为违反法律。(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 民事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 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 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
      本案中被 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 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 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 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 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 果关系的性质。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 要件。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如出现类似纠纷,首先要跟医疗机 构进行充分的协商,找到一条解决的最佳方案,不要影响 病情的进一步治疗;同时对是否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不要仓 促作出决定,最好找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律师进行咨询了 解,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花了钱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

    2017-02-28 1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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