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 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人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部
(2)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 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人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人、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3)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 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人或处置收人暂不 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人按上述规定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详情>>
答: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处理目前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详情>>
答:企业会计制度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 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