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 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 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 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 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 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部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 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 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 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 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