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供热公司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答:如果是单位的自己用的房屋,那这作为房屋的固定资产价值一部分,因为在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条例中都有相同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安装费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