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规定的补亏原理一样吗?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规定的补亏原理一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原国税发[1999]34号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国税函[2010]148号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诠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免税项目所得还是不征税项目所得都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也就是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包括不征税项目)不能互相调剂补亏。 为了应用上述免税、不征税所得补亏原理,我们来举一例加以说明: ADC公司2011年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400万元,2011年应税项目收入为8200万元,应税项目成本费用8000万元;开发技术转让收入是800万元(其中有500万元免税、300万元是征税)、开发技术转让成本费用是200万元;不征税项目收入是230万元、成本费用是2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8200+800+230-230-500-8000-200-200=100 (万元) 大家注意,本案例“期初应税项目未弥补亏损”是4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弥补了200万元,这是因为免税项目有应税所得 (800-500-200)=100万元是不可以弥补期初应税项目亏损的。
另外,不征税项目成本费用210万元是要单独核算的,不能列入到“各项扣除金额”中。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