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决定如何宣布与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如何宣布与执行?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 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 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 将处分决定材料归人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 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 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 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 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 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 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应 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监察决定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其 他监察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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