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300万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的3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这笔收入进行研发,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研发费用不能税前列支,但是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更不可能涉及加计扣除。全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详情>>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详情>>
答:1、新会计准则下,接受政府的补助,如果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根据会计的配比原则,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