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税的分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增值税时有差别。 分录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转出及支付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上月的已缴税金 ,上月交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按照您的表述,月末应当还需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
第六十条规定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早在1995年,财政部就以财会字(1995)22号通知下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有“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包含了按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的要求,如果不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存在税收法律风险。。
按照您的表述,月末应当还需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答: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