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税法规定,2007年以前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股利,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相同,或前者低于后者,则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缴的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x(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8年新法执行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全部
答:要刺破后算到自然人这个层面,即落实到自然人的数量上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