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哪些问题只有让与担保才能解决?
现实中有哪些问题只有让与担保才能解决,没有别的替代制度
人类法律文化的长河源远流长,其间孕育了难以尽数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后起国家,我国在立法中无疑应吸收、借鉴人类法律文化的遗产,但此种吸收与借鉴应是从本国实际出发的、有选择的,而不应是盲目引进或移植某一制度。本文拟就我国立法应否引入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制度以及如何设计有关替代制度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内容、发展及其性质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及让与式担保[1],泛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统称担保设定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移转一定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于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财产权利复归于担保设定人;债务人不履债务时,债权人基于前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在让与担保中,多数情况下担保标的物仍由担保设定人通过从担保权人处租赁、借用的形式占有、利用。狭义的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又可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一方将约定的标的物交给对方...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