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进口物资和设备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鲁甸地震受灾地区企业、单位进口物资和设备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第一条第1。2。3点和第六条的规定:“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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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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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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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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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三条第1。3。4点的规定:“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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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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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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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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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如下:境内内资企业因发行B股而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境内内资企业因发行海外股(H股、N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