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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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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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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30 11:29:18
  •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一、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关于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的相关精神  
      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是2003年颁布的。其中,表彰类别包括: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三个荣誉称号(含先进城市、先进村镇、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范围规定:全国范围内凡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准的城市、村镇和基层单位均有资格申报;申报程序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由中央文明委直接表彰、奖励。
      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和奖品,个人发证书、奖品;实际表彰数量:2005年是正式命名全国文明城市的第一年。共表彰全国文明城市9个、文明城区3个、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58个;文明村镇494个、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993个;文明单位1001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999个。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100名。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1998年5月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颁布的。表彰类别及届次:从2004年开始,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为三年表彰一次,表彰类别包括: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为4类7个荣誉称号。表彰数量:2004——2006年度,省文明办共表彰文明县(市、区)8个、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14个;文明村镇48个、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74个;文明单位196个、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008个;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102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20名。
      奖励规定: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表彰范围、申报程序与中央文明委的规定相同。   二、国内部分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情况    6月10日——8月10日,我们对国内14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进行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可以概括为“三同五不同”。
          “三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评选表彰对象大致相同。表彰对象基本上都是“各基层单位、各行业及社会各界群众”,面向的范围广,易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来;二是申报的方式大致相同。采用的都是“逐级申报”的方式,便于发挥逐级管理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申报质量;三是对先进集体的管理方式大致相同。
      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动态管理方式”,对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评选表彰的届次不同。从评选届次比例看,每年评选一次的约占25%,每二年评选一次的约占65%,每三年评选一次的约占10%。
      二是评选表彰的奖励方式不同。有的以物质奖励为主,多数城市则以精神奖励为主。三是先进集体的考核方式不同。有的城市由文明办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有的城市由文明办牵头,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也有的城市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四是表彰的类别不同。各城市表彰类别可以大致划分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但在细节上又各有特色,划分的更为细致。五是表彰的数量不同。从调研情况看,90%以上城市的市级先进集体数量在2000-3000个之间,其他城市均为2000-3000个之间。
         三、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现状    《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从2002年开始制定的,由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4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布。《办法》分6章40条,规定了评选类别、评选标准、申报程序、奖励和管理等内容。
         1、评选类别。    《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规定,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分为:文明县(市、区)、文明行业、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建设(文明窗口标兵)等8个称号。
      本着与中央和省评选表彰称号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每届评选表彰的具体称号。    2005——2006年评选表彰,设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5类9个荣誉称号。   2、评选标准。    我市的评选标准突出了操作性和时代性,每个表彰类别都有自己的评选标准。   3、先进集体、个人数量。    2004年度,我市表彰各类先进集体988个,先进个人301人;2005-2006年度,我市表彰各类先进集体893个,先进个人133个。
      从表彰数量看,呈逐年下降趋势。   4、奖励。    《办法》规定:凡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可分别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个月、一个半月和二个月上个年度单位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奖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发奖励证书和奖品,由市文明办统一发放。
         5、申报和评选。    申报方式方法与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的相关规定相同。 目前,我市《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评选标准应充实内容。应增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新的内容。
          二是表彰数量过多,应该压缩。更有利于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是奖励范围、标准应该细化。对受到表彰的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标准予以确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机制的对策建议    1、评选类别。
      表彰类别应设为: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5类10个荣誉称号。其中,文明行业的评选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统一安排开展评选。
          2、评选对象。中央和省文明办的评选表彰对象是直接表彰到各基层单位,并且遵照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逐级申报的原则,不是市级先进集体就没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先进集体。因此,我市的评选表彰对象也要评选表彰到基层单位。    3、评选标准。
      在我市现有评选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内容。每一届考核评选年度都要根据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情况重新修改完善各类考核实施细则。
          4、表彰数量。表彰数量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压缩: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各压缩20%,文明单位压缩30%,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各压缩40%。    5、考核方式。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要采取日常工作评价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明办各处室根据各自年度工作安排情况,制定对县(市、区)日常工作考核的标准。
      年终考核应由市文明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组进行综合工作考核。     6、奖励。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届被命名的单位可在届次的第一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可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节余或创收经费中列支。 目前,我市《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评选标准应充实内容。
      应增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新的内容。    二是表彰数量过多,应该压缩。更有利于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是奖励范围、标准应该细化。
      对受到表彰的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标准予以确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机制的对策建议    1、评选类别。表彰类别应设为: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5类10个荣誉称号。
      其中,文明行业的评选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统一安排开展评选。    2、评选对象。中央和省文明办的评选表彰对象是直接表彰到各基层单位,并且遵照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逐级申报的原则,不是市级先进集体就没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先进集体。因此,我市的评选表彰对象也要评选表彰到基层单位。
          3、评选标准。在我市现有评选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内容。每一届考核评选年度都要根据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情况重新修改完善各类考核实施细则。
          4、表彰数量。表彰数量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压缩: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各压缩20%,文明单位压缩30%,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各压缩40%。    5、考核方式。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要采取日常工作评价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明办各处室根据各自年度工作安排情况,制定对县(市、区)日常工作考核的标准。
      年终考核应由市文明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组进行综合工作考核。     6、奖励。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届被命名的单位可在届次的第一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可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节余或创收经费中列支。

    老***

    2015-12-30 1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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