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54号)第21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当发生退票时,航空公司应将原《行程单》收回,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的退票款收据应属于办理退票的凭据,其本身不属于发票。全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21条规 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详情>>
答:您好,代收水电费根据“价外费用条款”要确认公司收入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金、运输装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