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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期检查中,发现我有乙肝,工作单位要求下岗,我想问一下是否国家有明文规定呀,这种规定合理吗?
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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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款“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是过于模糊的弹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本来是为了对于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可是这种目标往往无法达到,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我们一直没有认识到。 模糊的弹性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下必须被宣告无效。凶诺缘纳衔环ü娑ǖ搅瞬棵呕虻胤骄咛骞娑ù屯搿断芊ā诽叮浴断芊ā贰把舴钜跷ァ薄2还芟挛环ㄓ腥绾翁厥馇榭觯膊挥Ω檬抵噬系搅恕断芊ā凡荒苋萑痰牡夭健!断芊ā返牡紫呤遣蝗菘缭降摹?BR> 与大多数人相对比而言,少数人常是以个体面目出现的,他们一直对自身权益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对抗多数人的歧视,因此他们本身很难改变“恶法”。所以《宪法》诉讼是大势所趋。据《新京报》 政府部门 应摒弃“乙肝歧视”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因为出于对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不了解或过度恐惧等原因,而作出一些过度预防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而政府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政府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传染病患者。政府应该尽力去了解这些疾病的发病原因、传染途径、治疗方法等,并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让公众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患者,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患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用是其他社会信用的基础。政府对传染病患者的任何歧视或消除歧视的做法往往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示范效应。前不久,AIDS和SARS国恃刑只嵘希拦白芡晨肆侄俚敝谟当е泄滩』颊咚闻舴桑笔彼杏牖嵴叨即幼簧险玖似鹄矗粕貌幌ⅰP矶嗳硕园滩〉奈蠼夂涂志逡惨虼说玫交狻?BR> 社会应摒弃歧视,而政府更应该带头摒弃歧视,并通过自己的以身作则,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等因素而造成的“乙肝歧视”、“艾滋歧视”。
这是明显的歧视,很难的 其实只要不是活动期就没事的
关键是你是属于什么样的肝炎,然后才能确定合不合理。但是我国目前乙肝歧视的确比较严重,不容易解决啊!
乙肝歧视比病毒更可怕 在医学上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确实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可能终身带毒,带着这个病毒,但是他没事,不发病,一生都不发病。乙肝病人只是在活动期的时候他传染。传染途径是非常明确的,比如注射、血液传染,母婴垂直传染和性行为传染,就这几项,别的它也不会传染。而且就是在乙肝病人中,大三阳和小三阳,都呈阳性的这种情况下,小三阳的人也不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