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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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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问题

高2哲学讲“统一”的两种情形之一时说: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请问为什么说“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相互依存,什么时候不相互依存?明明说“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为什么还要在一定条件下?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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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1-08 09:34:56
      这个规律在逻辑上就是对辩证法总体的抽象的规定,这个抽象的规定应该承接它的前提,就是它的主体性、它的存在和意识的矛盾,这是不错的,要体现这个主体性,要把主体的存在与意识纳入对立统一规律中去。
          从主体辩证法规定矛盾的时候,中国古代哲学是一个重要的渊源。
      中国古人谈天人合一,在论证的过程中已经看到矛盾,老子的思想里有很多内容比如说“道”和“名”的关系,佛家思想谈有、无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也是如此。这里其实就是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最早的认识,中国先秦的思想家已经捕捉到哲学的基本问题。
      矛盾这个汉语词很形象地表达了对立统一关系,这是西方人达不到的,矛的作用就是因为有盾,盾的出现是因为有矛,对立达到统一。 从外延说,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主要就是毛主席在《矛盾论》中谈到的矛盾普遍性、特殊性,以及内因、外因等。虽然他当时并未认识到辩证法主体性问题,而且受苏联人的影响也较大,在论证内因、外因时,也举一些自然界的例子。
      但内因、外因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却是我们明确辩证法的主体性的必要前提。我之所以在写《辩证历史》时,形成了辩证法的主体是人不是物的观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到内因、外因的启发,也正是在对这两个概念的综合中,才得出了主体这个概念。进一步,将主体确定为人,这样,内因外因就有了新的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说,内因就是主体的存在,外因是主体的存在条件。但展开于具体的矛盾层面,又会因时因事而有特殊性。 明确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在于人存在与意识的矛盾,这是主体辩证法性质的展开,对立统一规律并不是被动地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更不是什么“客观规律”,而是主体人存在与意识矛盾在人生和社会关系各个层面、环节的体现,它是人生目的与人本质发展、人性升华过程中辩证精神的展开与集合。
       。

    李***

    2006-01-08 0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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