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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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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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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07 21:52:59
      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一) 物权的本质
      关于物权的本质,学术界争论较大。德国学者中有人认为物权的本质在于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有人认为在于诉之保护的绝对性。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威斯特曼(Westermann)认为,以上两种学说无论个别或结合,均不足以说明物权的本质,于是他提出了权利归属的理论,认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及保护之绝对性,均源于物权的财货归属(das Sachenrecht ist ein Recht der Gueterzuordnung)功能。
      这项见解已成为德国及奥地利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具有排他的绝对保护性,这都体现了物权的本质,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个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进一步而言,物权的财货归属功能,使一个社会的物权制度与该社会的所有制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物权制度可反映出该社会的所有制,这也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发现相符。
         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被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这样,所有制的内容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二是生产资料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为了适应所有制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物权法就要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和利用两方面都进行调整。其中对于归属的调整,主要通过所有权来实现;对于利用的调整,则主要通过他物权来实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并保护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与法人、公民之间形成多种多样的物权关系,不同所有制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也存在着所有权、他物权关系。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国家、集体、个人三类所有权为躯干和神经枢纽,以各种他物权为肌体的物权体系。其中,国家、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等是主导性的物权,而个人物权则是动力性的物权。   所以,物权的本质是其财货归属功能。就更高层次而言,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二) 物权的特性   根据前述物权本质的权利归属理论,物权系将特定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所谓归属,是指一定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领域。在此支配领域内,首先,权利主体得直接支配该特定物;其次,任何人非经权利主体同意,不得侵入此领域或加以干涉。
      因此,基于前者,物权遂有直接支配性;基于后者,物权遂有保护之绝对性。此二者为物权之两大特性,兹分述如下。   1。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就可以进行管领和处分,实现其权利的内容。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具体表现在:   (1)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故与债权不同。债权系对人的请求权,是通过被请求人的给付来实现其权利内容。   (2)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故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此即物权的排他效力。排他性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就他物权来说,一物之上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除多人共享一物。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或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3)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实现,不需要物权设定人的介入,故物权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更而受影响。这与债权不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介入,即债务人允许债权人利用标的物,债权人才得利用。如果标的物的所有人变更,债权人要继续利用标的物,就需征得新所有人的同意,即债权人的债权因标的物所有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买卖不破租赁除外)。
         (4)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权人处分其物权时,不需义务人的介入或同意,故物权具有充分的让与性。这与债权也不同。   2。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   所谓物权保护的绝对性,指在物权人对其标的的支配范围内,非经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法律给予物权人以绝对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具体表现在:   (1) 物权是可要求世间所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给予尊重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一切人都成为义务人,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直接支配状态的义务。而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或称相对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该第三人提出主张。   (2) 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对之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追及之效力,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至于侵害者有无过错均非所问。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侵害者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而依债权的相对性,如债权被违法侵害,妨害债权的满足时,一般只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排除妨害。
       。

    1***

    2005-11-07 21:52:59

其他答案

    2005-11-07 22:04:41
  •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a***

    2005-11-07 22:04:41

  • 2005-11-07 21:57:17
  •   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可以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就该物权内容范围内的权利和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因此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以物权为支配权。这种支配可以是对物的全面的、完整的支配,也可以是部分的、某方面的支配。物权既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但物权人实现的权利的内容必须与物权内容一致或小于物权内容,比方说要实现完全物权则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内容也必须为完全物权,否则即要受到不完全物权人的限制。例如:某人将房屋出售,支配的是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完全物权,如果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那么他享有的物权因丧失了用益物权而变成不完全物权,再出售房屋时,必将受到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不完全物权的制约。
      换言之,物权人对物进行出售处分时,必须对该物拥有完全物权才能排除他人对其行使处分权的干扰,否则必然受到他人对该物享有的不完全物权的约束。   物权是支配权,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物权不仅仅局限于支配权,也包含了请求权(这与物权的特征和属性是矛盾的)。
      例如:担保物权是建立在主债权之上的,债权期至,主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时,根据物权及属权的性质,担保物归何人所有的属性已经发生改变,担保物权人享有了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即担保物权人获得了担保物的属权,可要求排除担保物原所有人(担保合同义务人)对担保物的妨害,或担保合同义务人负有自行排除对担保物的妨害的义务。
      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赋予担保物权人这样的权利,也未规定担保合同义务人应履行这样的义务,担保物权人依法仅享有请求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主债务人未履行的给付义务或请求担保物所有人给付担保物以为主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3、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征。
      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排除妨碍、干涉的效力。这是物权的绝对性。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利,物权权利人能向物权消极义务人主张的是对物的支配权。从客体方面说,物权是对物权 。

    总***

    2005-11-07 21:57:17

  • 2005-11-07 21:55:34
  •   根据物权本质的权利归属理论,物权系将特定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所谓归属,是指一定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领域。在此支配领域内,首先,权利主体得直接支配该特定物;其次,任何人非经权利主体同意,不得侵入此领域或加以干涉。
      因此,基于前者,物权遂有直接支配性;基于后者,物权遂有保护之绝对性。此二者为物权之两大特性,兹分述如下。   1。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就可以进行管领和处分,实现其权利的内容。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具体表现在:   (1)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其利益,故与债权不同。债权系对人的请求权,是通过被请求人的给付来实现其权利内容。   (2)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故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此即物权的排他效力。排他性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就他物权来说,一物之上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除多人共享一物。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或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3)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实现,不需要物权设定人的介入,故物权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更而受影响。这与债权不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介入,即债务人允许债权人利用标的物,债权人才得利用。如果标的物的所有人变更,债权人要继续利用标的物,就需征得新所有人的同意,即债权人的债权因标的物所有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买卖不破租赁除外)。
         (4) 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权人处分其物权时,不需义务人的介入或同意,故物权具有充分的让与性。这与债权也不同。   2。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   所谓物权保护的绝对性,指在物权人对其标的的支配范围内,非经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法律给予物权人以绝对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具体表现在:   (1) 物权是可要求世间所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给予尊重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一切人都成为义务人,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直接支配状态的义务。而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或称相对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该第三人提出主张。   (2) 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对之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追及之效力,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至于侵害者有无过错均非所问。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侵害者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而依债权的相对性,如债权被违法侵害,妨害债权的满足时,一般只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排除妨害。
       。

    w***

    2005-11-07 21:55:34

  • 2005-11-07 21:52:52
  •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小***

    2005-11-07 21: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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