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进出口发票问题,请大家帮忙
某科研单位委托一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进口一台设备,代理公司将设备款和代理费同时开在了一张服务业发票上,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呵呵,这个问题我知道 正常的做法: 1、代理方给委托方两份发票:1份是代理方自己开的服务业发票,金额是代理费;另1份是代理方收到的外方的发票(那种A4纸自己做的,有COMMERCIAL INVOICE字样的)转交给委托方。(但有的委托方不接受外商这种发票) 2、视同自营。
即购进设备时进存货,海关环节的增值税做进项,然后给委托方开具商业发票,金额是设备款+代理费,交纳增值税。 现在的一种做法: 我所知道的一些公司,是做代理进口设备的,以前一直有自印发票,上面代理费、设备款和其他一些收费都列明的,报税的时候只针对代理费纳税。
后来北京地税发票改革,很多区取消了自印发票,让这些公司改自营模式,但是这些公司代理的设备大多是免税进口的,这样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损失惨重。 经过与税务协调,现在的处理方法是:将货款和代理费都开在服务业发票上,分行开,并在后面写明是纳税项目还是代收代付项目,报税的时候只申报代理费那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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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应该给委托单位开自制的结算单,上面列明设备价款、进口税金、代理手续费等,设备价款和进口税金等原票据作为结算单的附件转给委托单位,代理手续费开服务业发票给委托单位,同时作为代理公司代购代销收入的依据。
代理公司将货款也开具发票,应开具商品销售发票,缴纳增值税,代理费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代理公司既为“代理”,应该只收代理费,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货款由委托单位直接转付国外供应商。代理公司收取货款,则视同自营进口销售,而且不允许是平价销售,否则税务机关会加以合理的利润征税。
这样做不合适。 代理费可用服务业发票,地税的发票; 科研单位交来的为货款,代理公司要付给国外出口商,不必单独开发票,收款时开收据就行,因为此笔款是代付的货款。进口单位应用进口货物发票(由国外出口商提供)和进口报关单做帐就可以; 你可以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方面和你单位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上找出要求对方更换发票的理由。 因时间有限,以上只是抛砖引玉,别的朋友再补充;
问:请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出口,运输公司开来的海运发票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答:请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出口,运输公司开来的海运发票可以在税前列支 进口的代理报关费也可以在税前列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