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具体规定内容为: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全部
答:烟草专卖的烟起码是真的,在别的地方不敢保证详情>>
问:新疆伽师县烟草公司要就卷烟零售户统一做商牌,请问上头有下发的文件吗?
答:不一定要上头下发文件的,各个地区可以自己规定,只要不违法违规违背正常社会道德。我不是太理解商牌是啥意思,是指的给烟上放上价格标签吗?如果是的话,是你自己出钱还是...详情>>
答:在基层营销工作中,“三大课题”对我们的影响无处不在。我们应结合当前形势,深入分析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关键点,认真研究对策措施,积极推进营销转型升级。释放改革红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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