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兄弟四人和我爷爷分家析产,我父亲跟我大伯共同分得老屋一间和宅基地一间,但是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爷爷的名字。几年后我父亲与我大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大伯用其分得的半间宅基地和2000多元钱买下我父亲分得的半间老屋,我爷爷作为见证人签下名字。但是,现在我爷爷突然反悔了,要重新分家。我父亲和我大伯不同意,请问这件事如果我们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大的分家书就一份,我爷爷说是丢了,现在我们手里只有我父亲与我大伯签下的合同)
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兄弟四人和我爷爷分家析产,我父亲跟我大伯共同分得老屋一间和宅基地一间,但是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爷爷的名字。几年后我父亲与我大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大伯用其分得的半间宅基地和2000多元钱买下我父亲分得的半间老屋,我爷爷作为见证人签下名字。但是,现在我爷爷突然反悔了,要重新分家。我父亲和我大伯不同意,请问这件事如果我们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大的分家书就一份,我爷爷说是丢了,现在我们手里只有我父亲与我大伯签下的合同)收起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是外地互济,而且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新开盘的肯定是不能买了。 如果是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那么也还是不能买。 如果是买已经满5年的,就可以购买,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附加的税费、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很高,即使不找中介机构的话附加的费用也要达到总房价的11.6%左右。 办理贷款的花最好是能准备出40%的首付款,因为贷款批贷的成数不会很高,此外,审批资格也比较严格。 过户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持有有效证件以及暂住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 如果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那么自己个人是不能直接到银行办理的,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或者找一家担保公司办理。
可以买第二套,但是贷款时不要在第一套房贷款的银行继续贷款。而是另找一家银行贷款,这样,利率不会按第二套房贷计算。因为,目前各家银行之间数据信息没有共享。你可以在贷款时向银行隐瞒已购第一套房屋的事实。
北京市的可以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购买资格认定
1.需要的前提条件:一大专毕业,二从事房地产工作3年以上。北京地区具听说从明年开始必须有协理证书,但是浙江地区您还是去问问。 2.需要的证件:一是大专证原件,二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板二寸照片两张. 3.从人事网上下载报名表,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贴上一张照片去经纪人协会报名付费. 4.考试科目:四科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及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本,考试大纲一本.具体在哪里购买您报名时问一下. 5.考试费用:北京报名时交考务费每科100元共计400元,书费五本140元,考前辅导560元共计1100元.至于浙江您具体咨询一下. 以上仅供参考.
1、与购买方协商,预交一部分购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偿清之后马上过户(很多购买方不接受此种方法); 2、找中介公司办理,很多中介公司有“垫资转按揭”业务,但是要收费
当然可以按揭买房,银行所需要的不是公司担保,而是你的个人收入证明,此外你还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有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等。银行将综合上述证明,对你进行信用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提供按揭贷款。
您一年以后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的价格必须按当初购买时的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如果您在买房后交付了一些费用可另行签订一个合同,让您的朋友把这些费用补给您。
选定房屋并且签订合同之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会指定一名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审查提交的资料手续是否齐全。 银行还会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数额。 律师谈话和评估之后,律师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银行依据贷款申请人综合情况确定贷款数额。审查通过之后出具贷款承诺书,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最迟在产权过户当天,买方应该向卖方交纳首付款。剩余款项在新的产权证发放之后做完抵押登记(或者见到他项权利证)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原来的业主。 注意: 1、首付款数额一般是评估价格的30%,评估价格一般要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2、申请人应该出具收入证明,收入不要填太多但也别填太少,一般是月供的2倍左右就可以。 3、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收费数额各地不同。
我们这叫接锅底,意思就是庆祝搬新家开新灶,生活越过越好! 一般关系好的朋友都送些小家电,(如:微波炉,电磁炉,油汀,加湿器等)日用品,工艺品,艺术品摆件等!
我想从以下几方面为你做个分析和参考: 1,按照你们现在的经济状况买一套60多万的房子,是完全有能力的,负担并不重; 2,你用公积金贷款买这套房子,能办下来。除了你帐户的余额一次性作为首付,以后每月还可提取作为分期还款; 3,你老公的公积金可使用后,能提出来还这套房子的贷款; 4,“92年建的,要全部重新装修”,这很正常。如今的潮流是不要人家以前的装修,即使上家刚弄好的装修,下家也会全部拆除。 5,“现在买,还是再等等、时机成熟了吗?”,这很难回答。现在全国的房价都太高,超过百姓承受能力,按理会下降。但各地政府都在保房价,房价又很难下降。这个问题还是你们自己下决心,别人无法给你正确的答案。 6,对于贷款,我个人一向认为:多贷些、还款期限长些,是明智的选择。别光看利息付的多,其实还是合算的。物价总是在涨的,钱总是越来越贬值的。就说去年物价涨10%以上,与贷款的利息比,贷款的人是赚了。 7,你要是决定买了,建议你用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30万,期限10年、商业贷款25万,25年分期还款。自己的存款拿部分出来做首付和装修,留部分存款以备急用。
1、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可以投诉和咨询房产中介的情况。如果你是二手房的话。 2、新房的话,提醒,一切以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为准,否则,你签了违法的合同,被欺骗了就惨了。
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另购新房的可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第二种情况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另购新房可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时如前已享受财政补贴的,须先缴还财政补贴。 第一种情况需要提供资料: (1)新购房为商品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2)新购房为存量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3)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种情况需提供资料: (1)新购房为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新购房为存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 (2)纳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售住房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 [案例一]黄先生于2008年10月25日出售绍兴经济开发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出售价款为900000元。在此之前黄先生于2007年12月3日另购越城区一套商品住房,购房金额为800000元。黄先生在出售住宅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假定个人所得税按1%核定征收)和取得多少财政补贴? 解答: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已在此前一年内购买新房的,若新购房金额大于出售房屋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新购房金额小于出售房屋金额的,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由于黄先生在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新房,可凭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资料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抵免,并享受补贴政策。黄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00000×1%×(900000-800000)/900000=1000元。 根据普通存量房买卖财政补贴政策,黄先生可领取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为:1000×32%=320元。 [案例二]还是以黄先生为例,2008年10月25日出售绍兴经济开发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出售价款为900000元,2009年1月12日购入越城区一套商品住房,购房金额为800000元,黄先生在出售住房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申领多少财政补贴?一年内新购房可申请办理多少财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退税(假定个人所得税按1%核定征收)? 解答:黄先生出售时根据普通存量房买卖财政补贴政策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在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根据新购房金额与出售房屋金额的关系,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和财政补贴退回。 黄先生出售自有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0×1%=9000元。 根据普通存量房买卖财政补贴政策,黄先生可领取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为:9000×32%=2880元。 一年后黄先生凭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退回财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退税,具体为: 应收回原已发放的财政补贴:2880×(800000/900000)=2560元; 应退还原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800000/900000)=8000元。
你的房子好久了吧,你自己负责了,你可以去询问下你周围的水电工也可以,现在的小区水电工有,也可以去看看周边那家在装修可以去问问那里的水电工,方便吧
说得好。 有房子底层是商店楼上是住宅,而土地全部是商用不是住宅用地,坑人。有效果图上花里胡哨,盖起来面貌全变。销售人员云里雾里忽悠,合同里不写,最后全都不兑现。 提高警惕,睁大眼睛。
五年内不能交易!是动迁房,不公开交易的房子。5年以后才能处置可以卖。 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配套商品房对于购买对象有严格的要求: 1、配套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购买的对象和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2、对于购买对象和条件的审核,除了动迁单位、用房单位审核外,还要经有关动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能购买。 3、对于配套商品房还规定五年内不得转让和出租。 配套商品房对外出售,除取得合法的证件之外,对于购买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者方可进行购买。 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配套商品房对于购买对象有严格的要求: 1、配套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购买的对象和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2、对于购买对象和条件的审核,除了动迁单位、用房单位审核外,还要经有关动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能购买。 3、对于配套商品房还规定五年内不得转让和出租。 配套商品房对外出售,除取得合法的证件之外,对于购买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者方可进行购买。
看房到底要看什么 看房时要注意周围环境,房主的资格,房子设施的质量,合同内容等。 对于周围环境,可以在租房之前,以租房人的身份询问一下,一般都能问出来。 对于房主资格问题,可以要求房东拿出房产证,并查看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和房东的身份证是否一致,以此确定房东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如果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即房屋属于共有房屋,则要有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房子设施问题,首先,要关注房屋的门窗,看是不是有防盗门,这里要注意一些老式的防盗门根本不具备防盗功能,像钢管焊接成的那种就是这样,所以你可以要求业主把门换成新的防盗门,这样才有保障。还要看窗户的密闭是否完好,尤其是租住一、二层的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把关,检查所有窗户是否都能关严,所有插销是否都能插上,检查防护栏有没有开焊,有没有被折断的隐患,如果有必要还是请业主一同加固,以防后患。 其次要注意一些固定的设施,比如马桶、热水器、炉灶、抽油烟机、空调等。在看房的时候要试一下,如果正常运转,以后小心维护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第三,要检查上下水和电路入户状况。此项注意尤其适用于那些建造年代比较老的楼房, 比如一些总层高为四五层的楼房,因为当时的建造需要5 层以上必须安装电梯,所以在80 年代左右有不少5 层楼房,因为上下水管道长年使用,输电线路设计功率低、线路老化等,所以经常出现下水道频繁堵塞、上水水压不够、大功率家用电器无法正常开启、电路跳闸的现象。如果有这种情况,在看房时要特别注意上下水的通畅,特别是选择一楼和顶层。一般水压不足顶层最受影响,连带会导致洗澡出水不痛快,下水不畅则一层会经常返水,所以一定要注意。 第四,就是要查看房屋的入户电路,现在基本所有的老城区都已经对原有老化的电路进行了改造,如果入户电表为插卡式的那就尽可以放心使用了,如果不是你可要多加考虑了。 第五,别让家用电器成摆设。看房时屋内齐全的家用电器,未必是一件好事,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因为,一般房东会为提升租价而特地拼凑一些电器,而这些电器的来路大多是从旧货市场、二手贩子那儿来的,所以使用时无法保障,比如设备的老化,一天费三度电的冰箱、开起来嗡嗡作响的空调也许你还没有用过吧。所以在看房时,检查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冰箱空调最为重要。 最后,在你看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因为有的时候有的隐患是看不到的,比如下水道,老的房子管道比较细,你看房的时候并不堵,但是在你使用的时候极其容易造成堵塞。 如此看房,房主会觉得你很较真儿,可虽然租住是暂时的,但是生活上的安全和方便还是最重要的,仔细点儿毕竟没坏处。
3月14日看房团预告:钱江水晶城看房团及水晶城样板房发布品鉴会 3月15日 乐居看房团初进桥西 快来报名吧! 春暖楼市 3月14日海天城再开盘 乐居网友当日可享折上折优惠
出售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吉晟连排别墅一套 豪华装修 全部家具家电 建筑面积241平米 B户型 售价330万 物业费2.5/平米 自供暖 地下室有50平米左右的电影院 前后花园总共150平米 有自家停车位 小区环境幽雅 周遍有昌平实验小学 距离美廉美超市500米 周遍有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有意联系:13681536918周先生
琅东好房子多了去了,都是口碑不错的楼盘,周围的配套设置也正在逐步完善中,目前已经有5所小学,3所中学,其中就包括有南宁市数一数二的小学,南宁市重点中学南宁二中(也是数一数二的哦),大型商场超市也有沃尔玛等。关键看你开什么条件和要求了。不然很难说清楚对于你的情况什么算好的房子。只能介绍些相关的信息,想买可要趁早啊,现在这里的房子已经开始升价了
收据?不会吧,你交了首付款,首付款的发票是一定要开的,交房的时候开的是总房款发票,有首付款发票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账户里余额都可以提取来,只要有一个保留账户的金额就够了。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这样做不行!除非你有相当硬的关系!一般需要交存公积金在半年以上的,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以比较低的利息取得贷款外,在你需要时还可以取出累计本金,以供急需。也可以在退休后取出。
只要合同能够在当地房管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就可以,合同的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都是建设部的范本。关键是内容,是否合理,主要是空白处的填写。
我想是不可以的!!!你可以去“锦联房交网”查看一下有关事项
经济适用房可以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其他人,但是房产赠与在国家调整一般性赠与政策之后,花费变的比较高。 赠与行为发生后,受赠人就是新的产权人,产权证书将是受赠人的名字
有两种:一是电梯间、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摊面积包括上述内容,但并不是所有上述内容都能够作为公摊建筑面积。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最终需要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
如果开发商有五证一照就可以交易. 其中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有就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一照:《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营业执照》
如果是房屋大修的话,那么将会动用房产的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房产第一次购置的时候交纳的,再上市交易会随房屋权属的转移而转移
1.要求物业开发票和提供物价局文件,我也很想知什么是房屋开户费,什么叫开通费。 2.应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暖气费。
按照合同法是不需要退的,但是要看你们双方在交纳定金的时候是否有什么约定。 但是如果购买方能够证明出售放有重大隐瞒或者违约行为的,不仅应该退还定金,还应该双倍返还
该设备层属于业主的共有设施,是计算到公摊面积的,所以开发商根本没有出售的权力,切莫因小失大
虽然已经买了2年,但是入住多长时间?合同一般指交付使用后半年,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很多城市房管局规定就是全部资料齐全也要180个工作日。
应该来说是按建筑面积收费比较合理的。看有没有文件,不然你可以拒付,或通过法律途径了解吧
合同签的不一样不属于欺诈,但如果交付标准与合同决定不符,属于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可以索赔.
手续大致为:签定买卖合同、立契过户、产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登记费、交易税。没有房产证,签合同管用吗?
1、合同已经备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子是不能卖的!(1)可以等对方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再买;(2)等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和备案后,向开发商买。 2、你的(2)点没有必要那么复杂。无论你是从中介那里买二手房,还是从开发商那里买商品房,都可以直接向银行按揭贷款,何必又送钱给担保公司呢?
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应该负担20%个人所得税和5.7%的营业税. 购房时间是按房产证的发放时间来计算的.
你还是履行吧大不了再卖,你还能挣钱呢多好啊,想卖给我发邮件啊shibmengqf@ 你以后提问给点积分行不行啊 真抠门
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将钱存入你个人的公积金帐户(一般按你单位发的工资的多少来定,各自比例为7%.比如5000元,那么单位出350元个人出350元存入你的帐户.还有单位效益好的有补充公积金.) 公积金可用于购买,装潢,修理房屋,是专款专用的.比如买房钱不够,就用公积金贷款(看你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可贷款多少数额).到一定时候,你帐户内有较多的钱,还可去银行办理抵冲贷款数额.人过世后,由家人全额领取. 要说有何意义,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目前,我国的公积金成数较低,一个人一生所存的公积金买不了半套房.新加坡的成数达到工资的45%. 现在,只能用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门槛及抵冲房屋贷款
如果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一样的话,那么整个还款期算下来利息是一样的。 两者的区别是 1、等额本金随着贷款本金的减少,每月的还款额是逐月递减少的,而等额本息是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一样。 2、等额本息一开始还的利息多,本金少,越到后来本金多,利息少;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一开始本金多利息少,越到后来本金少,利息多。
如果你的户口也在天津就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可以缴纳,而且自己缴纳也没有意义。
可以 先让你单位管理公积金的人员在本月缴纳公积金时填制<新增人员的表格>去公积金开户行办理你的个人帐户.然后你将你单位的开户名称,公积金帐号,开户银行,你自己的帐户帐号告诉你在异地的单位,让他们将余额转到你单位帐号.让他们在填制的<公积金转移书>上注明此笔款项是某某人的及你的帐号.款项到达本地后,你单位开户行会通知你们办理人员.
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筹集住房资金; 2:提高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能力; 3:使房屋福利分配制向房屋货币化分配转变。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费用。 什么是单位住房基金? 单位住房基金是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通过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把企业单位用于住房和生产的资金分列,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规范化、固定化,为实现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奠定基础。建立住房基金要立足原有资金的划转,即依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和有关财务规定,把单位现有用于住房建设、现代管理和补贴等支出的资金进行核定,并按相应的规模建立住房基金备查账户。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 住房公积金由谁交纳?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为什么抵交价要按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既要用于购、建住房,又要用于支付维修住房的费用。为了不加大购房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计算房价时,把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打了一个80%的折扣,就是为购房职工预留部分用于维修费用的资金。 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一次结清退还个人? 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另外,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办理提取手续。 你能享受多少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可能会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交余额相关,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房价的70%。 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其配偶及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 35% × 12个月 × 贷款年限。 公积金的贷款还款期限为1-30年。
公积金贷款需要缴纳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20年39万需要缴纳公积金担保服务费3307.2元。
第一,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各地是不同的,不知您是哪的。不过没有听说有低于十万的。第二,既然您已经有了一套贷款买的住房,这套当然应该算是第二套。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一次,你们不能贷款了,而且你儿子的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不到一年,也不能做公积金贷款,你们只能办理商业性贷款,等到贷款办好后,你们的公积金可以提取。
按照国务院的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公积金是必须的,如果单位有困难,可以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绶交。但实际上资金管理中心也没采取什么强制手段,你现在如果缴纳,也不会要求你补缴以前的。 公积金可以做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且买房、贷款都可支用,还是可以缴纳的。而且不缴也不规范。
你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吧,那是政策规定的,职工每月按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给单位(这在工资中扣除),单位根据你个人的数量双倍上缴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你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只能在你买房或装修时给予贷款,利率要比银行利率低。
首先肯定的是商贷无法转成公积金贷款,任何一种贷款方式生效后是不可以改变的。 您现在想提前还部分贷款,办理手续:直接找到你贷款银行的开户行,找银行的信贷部门,先电话预约,去银行时需要带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贷款银行的卡(将提前还款的钱打入卡内)。银行当场查询你卡内的钱是否够提前还款的金额,如果没有问题,银行会出提前还款书(一张纸)让你签字,随后则出具提前还款后剩下的本金及利息每月还款书。 建议提前还款后,可以申请办理缩期,缩期的年限在5年内是最合适的,因为5年内的商贷利息最便宜了5.28%。提前还款和办理缩期当天银行系统无法处理,需二天的时间,第一天提前还款,第二天办理缩期。
新浪房产专版有贷款计算器 等额本息法: 等额本金法: 提前还贷计算器:
要去反映一下!只是在网上发帖,顶多是发个牢骚而已;要向上一级并逐级反映问题,但要注意措词和态度;同时让传媒予以"关注"一番,这有技巧的,目的就是把问题给解决了不是?那就别在这费时了吧!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在本市就业的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30%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我这规定是自购房合同签订起一年内(有的地方规定是半年),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条件是不高于你的房屋价格,比如房价10万,你的公积金账户有12万,也只能提10万。 对于办理按揭的,还可以每年再申请提一次公积金,规定是不能超过你的还款额,关于细节问题,你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当然每个地方不一样,有的大城市可以半年,甚至每季度提取一次用于还贷。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同等比例缴存,所谓“个人缴一块,单位贴一块”。为什么单位要贴一块?有人说是单位福利,有人说是单位补贴,莫衷一是。我们不妨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来做个分析。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实行实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的好坏,那时人们的工资里没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组成,人们也没有以工资积累去购买住房的消费习惯。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实物分房,单位不再给职工分配住房,转而实行货币化分配,即在工资里体现单位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这样以来,职工从依赖单位转变为自住其力,单位由全包全揽变成发放住房工资,因此,将住房公积金定性为住房工资应更妥切,而且这份住房工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从而与住房福利和住房补贴区别开来,后者可以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而自主决定发放与否。 带给你储蓄和财富 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以社会统筹为主、以个人帐户为辅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你就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这个帐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你个人缴交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你缴交的部分,都归你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你的帐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你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你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按现行存款利率测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即你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即归你所有的、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为你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来源。 带给你特殊需要的照顾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的住房储金,其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住房消费。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职工已经失业,或者家庭遭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他们面临的首要的问题也许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决当务之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按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他们之前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提取出来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只有在其符合购买住房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