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给他人。全部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机构在同一县或市内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计算交纳增值税,而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全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 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全部
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其中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另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也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详情>>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