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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交通事故,右手桡骨骨折,能评伤残等级吗?如果能评的话,是几级?

 我妈妈交通事故,右手桡骨骨折,六院开的刀,放进两块钢板,六根钢钉。能评伤残等级吗?如果能评的话,是几级? 
怀*** | 2018-07-30 01:44:25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18-07-30 01:54:25
  • 1.交通事故造成人体骨折,没有后果定十级伤残。
      2.一次手术成功,没有短缩、功能障碍等缺陷,在医疗上定不上残。
      最好去医院鉴定,下面是伤残鉴定标
      一 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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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事故造成人体骨折,没有后果定十级伤残。
      2.一次手术成功,没有短缩、功能障碍等缺陷,在医疗上定不上残。
      最好去医院鉴定,下面是伤残鉴定标
      一 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 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十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姜*** | 2018-07-30 01:54:25 26 1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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