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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房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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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第一、如同集体签约一样,业主们最好能事先聘请一位房地产专业律师,请律师审查开发商交楼时提供的验收文件,从法律上提供一些建议及收房时应注意的事项,可以随时解答一些法律问题,协助业主与开发商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全部

      第一、如同集体签约一样,业主们最好能事先聘请一位房地产专业律师,请律师审查开发商交楼时提供的验收文件,从法律上提供一些建议及收房时应注意的事项,可以随时解答一些法律问题,协助业主与开发商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集体收房前,业主们应事先组织沟通(比如通过网络、论坛等方式或途径),大家集思广益就本楼盘收房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他楼盘收房时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总结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审查开发商交付预售商品房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例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4)开发商已经办理了入住许可证。
       第四、会出现有的开发商在业主收房时让业主们签订一份开发商事先拟订好的补充协议,如果业主不签,就不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让业主入住。其实,业主按照合同履行了交纳房款等义务以后,作为交钥匙工程,开发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当然,办理入住时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结算房款也是业主应该做的,但业主没有义务签订任何未经双方协商的所谓补充协议或合同)。
      如果开发商以让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等任何合同以外的书面文件作为业主入住的前提,业主方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开发商据此坚持不让业主入住,那么,开发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收房时一定要查看相应的法律文件,避免因入住行为造成既成事实给自己带来被动,按第一条建议带上律师就更好了,专业领域的建议更准确可靠。
       第六、理智收房、合法收房。建议业主通过理性的方式收房,与开发商面对面坐下来谈,如果真的问题解决不掉,把这些问题归类,哪些问题通过法院解决比较好,哪些问题通过消费者主管协会解决比较好,然后我们该怎么走就怎么走。这样的话,业主也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收起

    张***

    2018-03-26 08:05:05

看房选房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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