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年暂估入账的问题
10月和11月都有暂估入账,由于暂估数量多,本月抵扣已不差多少,只能抵一部分发票,其实发票一直都有的,而且暂估的也是抄发票上的无税价,由于每个月其他发票抵的太多了,部分发票不足,只能做暂估入账。那么暂估入账部分跨年处理的话,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有问题吗?
既然有发票,为什么不入账?你可以按含税价入账,什么时候抵扣,你再做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蓝字
朋友,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成本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会计和税收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面是一致的,目前,对于暂估入账的问题,还没有见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因此,一般来说,税务机关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企业也不能凭此拖延取得发票,我认为,企业应该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限即5月30日前取得发票最好。
那你在明年汇算清缴前把这些暂估发票先下帐就可以了
对于暂估入帐的材料款不影响成本核算和销售利润核算。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以会计核算为主体,不会涉及到材料入库的暂估。所以暂估是不影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般情况下在年末应不存在暂估,在税收上要求所有暂估帐应结转开票,当然针对企业实际不能绝对化。
答:关于年末暂估入帐的数据处理,在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暂估入账的外购货物成本可否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前,该暂估货物的发票能够到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