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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能否开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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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能否开免税发票

    甲企业总承包了异地建设单位工程1500万元,异地某建设单位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了甲企业1500万元的营业税收及附加,甲企业开工后因工期紧张,遂将其中的700万元分包给了乙企业。
    乙企业根据税务局规定,取得了甲方的完税证明和甲、乙双方的分包合同,乙方去地方税务局开据700万元的免税发票时,地方税务局说开不出来,原因是进不了系统,请问,乙企业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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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9-20 10:24:44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总承包企业,分包营业税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具体办理程序大致如下:首先总、分包方施工合同超过一定限额后均需作项目登记。建安企业的分包,先由总包方去工程所在地开票、缴税,然后凭已缴税单、分包合同向工程所在地税局为分包方开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包方凭总包方的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外经证、付款证明(甲乙双方盖公章)、分包合同(已缴印花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付本复印件、代开票申请书(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登记表(超10万以均需作项目登记)及税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开具分包发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十一条已删除了旧条例关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现时总承包人不得扣缴分包的营业税,应由分包人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具体请按主管地税局的指引进行操作。 据此,总包方以上述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则以承接工程的总金额来开具。分包方以取得的工程分包劳务费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

    z***

    2011-09-20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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