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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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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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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9-02 11:55:36
      国税总局电话电话:00861一56075一17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总局电话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交纳电话:00861一56075一17935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
    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中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 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 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 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 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 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 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 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 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k***

    2011-09-02 11:55:36

其他答案

    2011-09-02 12:22:24
  •    国 税 总 局 电 话 : 00861一56075一17935
                国税总局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答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
      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 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 1995 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 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 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 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 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 相应事项。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 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 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五、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 ,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 ,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 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 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 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 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 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 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 务。
      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 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 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 验。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 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九、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 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 ,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 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 “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 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 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 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 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 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 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 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 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 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 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 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 、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十一、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 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
      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 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 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 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 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 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 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 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 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 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 报日期。
         十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 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 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 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 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 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 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 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 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 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 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 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五、《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 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 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 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 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 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 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 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 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 证明年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呢?   答: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 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 。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 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 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 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 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 ,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 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 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

    2011-09-02 12:22:24

  • 2011-09-02 12:06: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总局电话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交纳电话:00861一56075一17935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
    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中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 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 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 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 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 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 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 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 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2***

    2011-09-02 12:06:28

  • 2011-09-02 11:53:59
  • 国税总局举报电话: 010-63543714

    1***

    2011-09-02 11: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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