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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生退货、折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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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生退货、折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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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09 12:22:35
      (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 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冲红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

    释***

    2011-06-09 12:22:35

其他答案

    2011-06-09 12:22:19
  •   (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 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冲红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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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09 12: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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