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全部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总机构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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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详情>>
答:一、跨省设立分公司,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将来售房发票、纳税申报缴纳,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办理。 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详情>>
答:以上回答不全面,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经营所在地汇算缴,但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集团或总机构可以汇总(合并)交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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