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土地摊销年限
请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土地摊销年限是10年还是50年?如果土地使用证上注明50年,是不是一定要按照50摊销?按照10年是不是就要纳税调整了呢?全部
朋友,企业所得税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全部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新税法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 (1)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 (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全部
土地证上记载的终止日期 是对在该宗地上面构建物的产权来说的, 住宅用途70年 商业用途50年 取得土地的成本按企业性质、用途入账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该计提该摊销,进入成本或期间费用。年限要和税务机关规定相符。 如不符,年度税审时,事务所和税务机关也会相应调整,形成时间性纳税差异全部
答:1、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土地摊销年限50年。 2、在取得无形资产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3、摊销公式: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 ...详情>>
答:1、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 2、摊销公式 月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12个月 3、土地摊销年限:按照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 3、每月摊销额分录 ...详情>>
答:实际缴纳的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返还的50%应该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如果工会没有单独的账户,可列入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用于员工活动支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