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分录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5%,材料按实际成本日常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初余额17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月初贷方余额10万,甲公司本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B材料已收回,发生加工费12万,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尚未支付,上月底发出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2.2万元,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企业) 2)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421.2万元,已预收货款300万,不足部分未结清 1)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贷:应付账款 15.84 【我知道这个2.04是12*0.17得来的,那么应交消费税的1.8是怎么来的?】 借:库存商品 38.04 贷:委托加工物资 38.04 【这个38.04的数据怎么出来的?】 2)借:应收账款 4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421.2/1.17 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0*0.05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已预收货款300万”这句话为什么不用做分录?】
1、该业务属于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2.2+12)/(1-5%)=36 应交消费税=36*5%=1.8 2、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应该是:22.2+12=34.2万元,因甲公司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企业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应计入库存商品成本;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可以抵扣。因此该题可能是错误的。 3、该分录与给的条件不符,应该写为: 借:预收账款 300 借:应收账款(421.2-300)1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
【我知道这个2.04是12*0.17得来的,那么应交消费税的1.8是怎么来的?】 (22.2+12)/(1-5%)*5%=1.8 【这个38.04的数据怎么出来的?】 38.04是不正确的,B材料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类似于增值税进行抵扣。 应为: 借:原材料 34.2 贷:委托加工物资 34.2 【“已预收货款300万”这句话为什么不用做分录?】 预收货款300万与销售货物是两笔业务 在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应收帐款 300(或是预收帐款)
1)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贷:应付账款 15。84 【我知道这个2。04是12*0。17得来的,那么应交消费税的1。8是怎么来的?】 答:按照计税价格来计算的。
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2。50+12)*(1-5%)=36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为=36*5%=1。80 【这个38。04的数据怎么出来的?】 38。04是不正确的,B材料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类似于增值税进行抵扣。
应为: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34。2 =22。2+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34。2 3、该分录与给的条件不符,应该写为: 借:预收账款 300 借:应收账款(421。2-300)1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 。
答:在2011年3月31日前的时期内 每年计提折旧5000/20=250,那么2011年1-3月计提折旧250/4=62.5 改造后账面价值为5000-3000+5...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