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招待费报销的问题
请问公司年营业收入一百万,招待费支出4500元,按法规说是最高可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既5000元报销,4500可全额报销,又说只能按60%税前列支,那是不是说汇算清缴时只能报4500*60%=2700元,到底哪种是对的,我糊涂了,请指教下。
先用实际的乘以60%,超过千分之五的部分不可以税前列支,不超过的部分可以。 像你举的例子,先用4500*60%=2700,如果2700没超过营业收入*0.5%,则可全部税前列支,如果是9000*60%=5400,则只可税前列支5000,那400是不可以的哦~~
业务招待费按年销售额的5‰,按实际发生额的60%准予扣除,两者只能取小,例如:营业收入100万元×5‰=5000,实际发生额4500×60%=2700 因为:5000(年收入)>2700(实际发生) 所以: 只能取2700元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即如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按营业收入0.5%计算的扣除额,则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额;如按营业收入0.5%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额,则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为按营业收入0.5%计算的扣除额。 企业在日常报销时应全额报销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上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调增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你可以税前扣除4500*60%=2700。 如果你发生了9000元招待费,9000*60%=5400,你只能税前扣除5000元。
按税法规定是这样,营业收入100万元,可以开支招待费8333元,年度汇算清缴时,按8333元的60%计算为4999.8元是准予列支,要调整3333.2元的应税所得额. 若是开支招待费4500元,也是按60%为2700元准予报销列支.1800元要调整.
2700你可以税前扣除4500的60%就是2700,2700没有超过5000,所以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招待费是1万,60%为6000,6000大于5000,所以你只能税前扣除5000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先用实际的乘以60%,超过千分之五的部分不可以税前列支,不超过的部分可以。 像你举的例子,先用4500*60%=2700,如果2700没超过营业收入*0.5%,...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