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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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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

我公司本月收到供应商8月开来的发票,发现开票有误,我公司还没有认证、没有抵扣,请问:是我公司到税务局办理开红票申请,还是只需给对方提供退票证明有对方到税务局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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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9-26 16:41:20
      你公司只需要出具一份拒收通知给供应商就可以了,通知应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
    这个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

    2010-09-26 16:41:20

其他答案

    2010-09-26 19:23:11
  • 十分简单的事情 打个电话问下你的主管税务局不就得了 
    建议涉及到政策问题 直接问主管行政机关 这里说了 对否 后果还是需要你来承担 

    其***

    2010-09-26 19:23:11

  • 2010-09-26 16:41:16
  • 发票退回对方,给供应商出具退票证明,写明发票有误原因,注明本公司进项未抵扣。
    

    想***

    2010-09-26 16:41:16

  • 2010-09-26 16:38:33
  • 没有认证的发票,你退给供货方就行,他们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果认证了就需要你们单位去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了。

    1***

    2010-09-26 16:38:33

  • 2010-09-26 16:35:35
  •   你公司应该到税务局办理开红票申请,然后向对方公司提供申请,作为对方开具红票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z***

    2010-09-26 16: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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