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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要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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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要如何计算??

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如何计算,交纳增值税?
目前年收入大概100多万

据说09年1月改革了 如今是怎样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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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08 06:50:33
      增值税的具体税率是有规定的,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国税专管员。
    就食品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以下给你提供一个实例,仅供参考:
    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00年9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一批,应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尚未支付。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0000元,税额为20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装卸费8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面粉1100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主要是面粉)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40%。
       6.本月将企业已使用过的下列固定资产对外出售。(1)送货用摩托车一辆,原价8000元,售价5000元(含税);(2)卡车一辆,原价80000元,售价50000元(含税);(3)旧设备一台,原价30000元,售价40000元(含税)。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应纳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2.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笔进项税额因加工费尚未支付,故暂时不得抵扣。 3.该笔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 4.税法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税法不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由于原材料每次购进的价格可能不等,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中除进价外还包含运费、保险费、挑选费等其他费用,加之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很难准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税法明确: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实际成本(指账面成本,具体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不再划分,也无法准确划分运费金额)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11000×13%=1430(元)。 5.由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已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而生产工人的工资及车间、设备的折旧费则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产成品制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40%×13%=1040(元)。 应当指出:产成品中的外购项目的扣除率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从理论上讲,应当按照产成品成本中各扣除率不同的外购项目的比例分别计算,或者针对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税金扣除率直接计算。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成本扣除率确定外购项目的金额,然后再依照上述材料损失的转出办法进行。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6%一律调减为4%。 该企业销售摩托车应征税;卡车不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其已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故不征税;旧设备因其售价超过了原值应征税。 应纳税额=(5000+40000)÷(1+4%)×4%=1730.77(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征税额-进项税额=(51000+1730.77-?20400-1430-1040=52730.77-17930=34800.77?元。
       提示: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以及纳税人(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也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征收率由一律由6%调减为4%。
      这里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旧生产资料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1***

    2010-09-08 06: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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