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中有“允许战争”的条款没?
在国际法中有“允许战争”的条款没?
所谓国际法,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是完备、全面且合理的制度,而是一系列协调国际关系的协议的集合。所以国际法只能“管”能管的事,许多领域是有空白的。比如战争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它也是许多协议的总称,而这些协议的目标,并非是为避免战争或使之正义化,而只是为使战争中某些行为别太离谱而已。
比如开战。许多人误认为,没有联合国授权,一国对另一国开战即违反国际法。其实时至今日,没有任何国际法取消一个主要国家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利。1904年《海牙公约》中关于开战的规定仅两条:一是开战必须要有事先预告,二是得及时通知第三国。1949年《日内瓦公约》里主要是限制战争不得采取某些恶性武器及不得伤及平民等等。
《联合国宪章》里,也只是强调,成员国发生冲突“应该”首先谋求和平手段谈判解决,包括国际仲裁,同时规定了安理会有决定采取武力制止战争行为的权利。但我们知道,安理会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国家组成的,其中常任理事国可以一票否决,没有是非,只有票数,不是法制,而是人治。
所以实际上这种干预只可能管小国,管不了大国,甚至连有大国撑腰的小国也管不了。比如以色列入侵谁了,安理会因为美国的否决票而不可能对其采取武力阻止,甚至连认定其开战非法都做不到。也就萨达姆这种爹不亲娘不爱的,才会被联合国认定入侵科威特非法,并且被安理会授权收拾了一顿。
总之,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中并没有何种情况下“允许战争”的明确规定,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发动战争,其是否“合法”基本取决于其国际影响力大小。比如,美国第二次入侵伊拉克,确实没有安理会授权,没第一次那么理直气壮,可反过来讲,安理会也没有判定美国的入侵是非法啊。
所以,目前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战争很多,Might is Right(强权即真理)依然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游戏规则!。
答:就国际法而言,战时我们可否歼灭星光部队? 你最好先看看两次世界大战的战史,重点看看起因,然后再考虑这个问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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