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病因各异,但其临床症状却有着相同的特点。这种现象早在
1912年、1917年Bonhoeffer就已指出,不管躯体疾病病人的病因或病种如何,其临床表现并 无特异性,而是反映出共同的精神障碍并将其命名为外因性反应型(exogenous
reaction type)。
ICD-10则认为,其临床特点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认知(如记忆、智能以及学习功能障碍)或感觉中枢障碍(如意识和注意障碍);另一类则是认知或感觉异常并不明显,却主要
表现为知觉(幻觉)、思维内容(妄想)、心境和情绪(抑郁、高涨、焦虑)或人格和行为总 体形式方面的紊乱。
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我们又可以将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主要临床特点概括如下:
(1) 特异与非特异性特点即不同病因病种可引起相似的精神障碍,相同的病因病种可 出现不同的精神障碍。
(2) 相关性特点即躯体疾病与精神症状在时间顺序上的相关以及严重程度上的平行相 关性。
(3) 阶段性特点即无论是急性或慢性躯体疾病,在疾病发展的各阶段若出现精神障碍 均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可循。主要为:初期或恢复期多见神经症样症状;急性期或恶化期多
见意识障碍(或急性精神病状态);过程中多见精神病性症状或情感(心境)障碍;严重躯 体疾病昏迷时间过长之后多见记忆、智能、人格障碍等。
(4) 典型与非典型性特点即出现意识障碍或记忆、智能、人格障碍的相对典型性,而 神经症样症状、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心境)障碍的相对非典型性、非特征性特点。
(5) 多变性特点即精神症状在躯体疾病的各阶段中可单独出现,也可互相移行交织混 合出现,波动反复变化不定。
(6) 非持久性特点即除病人因昏迷时间过长,发展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出现记忆、智 能、人格障碍之外,一般认为精神障碍持续时间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