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会计分录如下: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全部
答:补交上年要进行上年所得税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税后分录:借应交税金--未...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