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前从地主那里租来大量土地再雇佣他人生产的问题
土改前从大地主那里租来较多土地再雇佣他人生产,从中获取利益。(类似如今的承包大量土地自己当老板种农作物,风险收益对等) 问:这种人土改时是定什么成分?理由呢?
就看上面划的地主的指标完成没有,如果地主指标完成了,工作队长心一软,也许就放过去了,定个富农吧,要是指标没完成,对不起,地主,那时可是有“劳动地主”一词的哟
地富反坏右,这种人还是定为老二,富农。
划定地主的成分的依据是地契 你说的这种人我估计就是会种田的“狗腿子”吧 要么就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始人?
他不是地的主人,肯定不是地主, 他这农民比较富,肯定是个富农。
只要他下地干活一般定为富农,也有定为富裕中农的。
从地主手里租地在转租的人依然应该被划为贫农。 在中国的近代史里,地主的划分是有依据的。并且,顾名思义,地主就是土地的主人。也就是说,拥有土地者,靠土地生存的人就是地主。而这位靠租地在转租的人不拥有自己的土地,所以不可能成为地主。而富农的标准是既拥有土地也参与劳动的人们。
另外,在中国界定的地主的概念中,能让他人靠转租自己的土地而盈利的应该不可能的。早年的中国人之所以能够地主,绝大多数都是要靠自己的双手和头脑发家的,既要有很多的辛勤也要有足够的智慧。而这位能让转租者发达起来的地主,肯定是愚笨有余,否则怎么会让他人来赚自己的钱呢? 我的老也曾是个地主。
他的两个哥哥因吃喝嫖赌拔地都卖给了弟弟继而给他打工,结果,两个由于没有土地而成为贫农,一个却因为自己的发奋而沦为地主。不过,好在这是一个勤劳的地主,一个事必躬亲且一视同仁的地主,一个被称为万恶的却光被同情的地主。 能够存活在地主和雇工之间的人,应该归属与土地开发的代理商,只可惜那个年代还没有如此称谓。
当时一般定富农
地主不参与生产劳动? 大家还记得电影《半夜鸡叫》吧,周扒皮半夜起来桶鸡窝,比鸡起得还早。
地主。如果不参与劳动生产,收租子。确切地说,次(在这里的意思是第二)级地主。不过当时似乎没有这个成分。反正是剥削人,就是地主啦。 如果你问的是当时划为什么,那肯定是地主。因为当时的思想就是这么认为的。当时认为管理者不产出价值。二楼说的情况我想也有。 如果你是问应该划什么,如果他们参与管理工作而且没有过份剥削雇佣者,应该划分为技术人员吧?毕竟和普通农民是不一样的。 我明白你的想法,但是当时的思想确实是有这种错误。我同意不该斗争他们。 当然前提是他们没有像资本家一样只给被雇佣者最低限度的生活费。也就是所说的“过度剥削”。
答:有土地出租或雇佣他人耕种的,雇佣或出租给三个人以上的,是地主,三个人的,是富农,两个人的,是中农,一个人的是下中农,每年里临时雇佣的也算。土地自己家人耕种的算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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