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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和“在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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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和“在途材料”

地瓜当然知道啦,两个账户都是用来核算物资采购成本的,物资采购是计划成本法下使用的账户,在途材料是实际成本法下使用的账户。
我的问题在于,在一个企业,存货核算不会既用计划成本法又用实际成本法吧?而如果只有一种方法存在,有什么必要为一个核算内容(物资采购成本)设置两个用途相同的账户?
再退一步说,就算我企业两种方法都存在,比如原材料用计划成本法,低值易耗品用实际成本法,那我只用“物资采购”来核算采购成本会有什么问题?因为不论什么方法,物资的采购成本都是反映的实际成本啊?
或者我的企业全部存货都是按实际成本核算,难道我就不能用“物资采购”而非要用“在途材料”了吗?
也许您看出来了,归根结蒂,我地瓜是不想用两个用途相同的账户反映一种经济业务,或者说我根本就想废除“在途材料”账户(当然是在我的“势力”范围,不是非份地想修改会计制度噢)。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路过的不想答题的,给句评论您不是还能得一分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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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04-27 11:09:21
      先占先占一楼,有空再来看看!
    先来说说原材料(按实际价)采购的核算,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域的不同,结算凭证的传递、材料的运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的组合上也不相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区别。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结算凭证和材料同时到达,在材料验收入库后,按结算凭证、发票账单和材料单等确定的材料成本,借记“原材料”,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2.结算凭证已经收到,款项也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应按有关凭证确定材料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或验收单),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物资”。
       3.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未付时,可暂时不做账务处理,待收到结算凭证时再做账务处理。但如果到月末仍未收到结算凭证,则要按同类材料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待下月初用红字编制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做账务处理。
       再来谈谈原材料(按计划价)进行核算时,应设置“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设“在途物资”科目。购入材料时,按实际成本记入“物资采购”科目的借方。材料入库时,按计划成本,从“物资采购”科目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月末,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从“物资采购”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或按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物资采购”科目余额反映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然而,正如瓜妹所讲:“在一个企业,存货核算不会既用计划成本法又用实际成本法”来核算“在途物资”或“物资采购”的。但是,制度上明确说明“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应设置“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设“在途物资”科目”换言之,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采购时,只设“在途物资”而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因此,你完全可以在你的“势力”范围,采用“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了! 说到这里,我又有一个疑问,不知在商品经济时代,哪个企业还能够制定出完整的材料采购的计划成本?毕竟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我想,是不是编写制度的人还非常留恋计划经济时代?况且,人为的设立“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是更好的作为“利润”的蓄水池作用? 。

    人***

    2005-04-27 11:09:21

其他答案

    2005-05-01 18:19:56
  •   首先向地瓜报到。再问漫兄好,祝贺您身体康复!
    在外出差期间工作极为繁重,每天的工作时间基本上都将近12个小时,确实感到非常之疲惫。但回来后还是想在第一时间来看看大家的讨论。这里很是一个讨论的气氛。既然是讨论,我也就按耐不住,想就此问题及相关内容谈一谈个人之浅见。
       1、我对设置“物资采购”科目的理解 企业的存货成本最终是汇集到“原材料”等科目下,并通过这些科目核算企业实际耗用或作其他用途的存货的成本,以分别计入企业的各项损益。那么,如果从这个角度讲,“物资采购”这个科目的存在就并非是必须的,因为企业所采购的物资成本完全可以直接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实际成本法下自不必说;即使是计划法下也可以将每笔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直接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部分则直接计入材料成本差异)。
      我个人认为之所以设置“物资采购”这个科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从管理的角度,应该设置一个科目来反映和归集“企业所购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尽管可以通过“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有关数据,间接计算出企业所购物资的总采购成本或分类物资的总采购成本,但这样一来,会计上就不能直接反映每笔物资的采购成本了,无论您是否有过非要去查某一笔物资的采购成本的需要,但按一般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
      二是从方便核算的角度,有了“物资采购”这一科目来汇总采购成本,那么每月只需要一次或分几次集中进行存货计划成本和差异的结转就可以了,省却了很多记帐的麻烦。而至于通过“物资采购”来核算在途物资,我认为其只是“物资采购”的附加作用,也是为了方便核算,简化科目设置。
       2、关于“在途物资”科目 与“物资采购”不同,该科目的作用不能由“原材料”等科目来替代(一个是在途,另一个是在库),我的理解是必须有一个科目来反映在途物资成本。在计划成本法下既然有了一个可以反映实际采购成本的“物资采购”科目,并且能够通过该科目期末余额来反映在途物资的情况,为简化其间两者也就合二为一了(因此在上面我说这是物资采购科目的附加功能)。
      但在实际成本法下,设置这么一个科目就成了其唯一作用了(无论是叫它“物资采购”,还是“在途物资”只是个形式而已,但必须有这么一科目)。那么非要使用“在途物资”科目吗?其实未必,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这两个科目的设置原则是:实行实际成本法计价的企业,可以不设置“物资采购”,但应单独设置(另外一科目)“在途物资”。
       综上所述,我认为地瓜兄是道理的。即:既然两个科目都是核算采购成本的,两者只取其一就行了。也可以这么讲,由于计划成本法的存在,而“在途物资”科目又不能代替“物资采购”,“物资采购”的期末余额却能满足反映在途物资情况的需要,那么就干脆只设置“物资采购”就罢了。
      假如计划成本法已无存在的必要了,那么就取消“物资采购”科目,用“在途物资”则更能从名称上直接体现出科目的核算用途。 但在现实工作中中,我认为采用实际成本法的企业,还是使用“在途物资”科目为好,一是该科目能直接体现其业务内容;另外采用物资采购容易使人误解企业存货的计价方式,也就是所谓的规范吧。
       水平有限,再加上表达能力不强,不知叙述的是否清楚! 。

    云***

    2005-05-01 18:19:56

  • 2005-04-29 13:28:35
  • 奏热闹的!
    我认为要适合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展,这样的问题是不错的!
    但我不明白的是假如少了一个科目,在材料已用,发票末开时在实际成本核算时要算这块吗?

    云***

    2005-04-29 13:28:35

  • 2005-04-27 14:37:18
  •   象“地瓜”兄这样的高手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试探我们啊!不过我还是想说几句,不知与“地瓜”兄的理解是否吻合。
    正如“地瓜”兄所言:“物资采购”是计划成本法下使用的账户,“在途物资”是实际成本法下使用的账户。但由于现行制度允许企业对存货按两种成本计价,即:一部分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另一部分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
      所以,我认为两个帐户最好都设置。理由是(我们以材料采购业务为例): 设置并登记“在途物资”帐户,侧重于向人们提供特定时点在途存货的成本金额。同时,由于它是按实际成本登记的,将其与“原材料”帐户反映的以实际成本计价的那部分材料的借方发生额结合起来,还能提供一定时期以实际成本计价的那部分材料的采购规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
       但按计划成本计价的那部分材料则不同,由于“原材料”帐户登记的都是这部分材料的计划成本,因此单靠“原材料”帐户的登记并不能反映这些材料一定时期的采购总额。即使将其与“材料成本差异”帐户的记录结合起来,由于“原材料”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的不都是材料因采购而增加(如有的材料增加是因接受投资而发生等),故,也不能反映这些材料一定时期的采购总额。
      这就需要“物资采购”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来提供这一信息。 若在材料按两种成本计价的情况下,你所讲的两个帐户只用一个,财务上提供上述指标则十分困难,最低限度是十分麻烦。 此外,在材料按两种成本计价的情况下,两个帐户并用,还能给会计人员以提示:一旦外购材料验收入库,只要涉及到“物资采购”帐户,会计人员就知道原材料要按计划成本记帐;同样只要涉及到“在途物资”帐户,会计人员就知道原材料要按实际成本记帐。
      这样,多少会规避原材料记帐金额的错误。 在“地瓜”兄面前多言,实在是不好意思。见谅!。

    鬼***

    2005-04-27 14:37:18

  • 2005-04-27 11:31:16
  •   先说说对“鬼脸”的看法:
    “鬼脸”只对两个会计帐户的使用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并未说到问题的实质。其实实际成本法适用于规模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而计划成本法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即使“现行制度允许企业对存货按两种成本计价”,做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记账时参照本企业的情况也不会同时选择两种方法。
       假如象您所说“若在材料按两种成本计价的情况下,你所讲的两个帐户只用一个,财务上提供上述指标则十分困难,最低限度是十分麻烦。”我想您是未理解“料差”的真正含义,在计划成本法下企业设置“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反映的是企业本月材料采购成本与计划成本相比是节约还是超支,由管理者分析问题所在,以便调整采购计划、控制全年采购成本、实现预计财务目标。
      现在各大厂商都在商品的售价上进行血拼,谁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主要是采购成本),就意为着能获取最大的利润!!话又说回来,正如“地瓜”所言“在途物资”和“物资采购”都是反映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的,用哪一个都能反映出所购材料的实际成本。并不是象“鬼脸”所说非要设一个“提供一定时期以实际成本计价的那部分材料的采购规模”的账户,在上述其中一个账户中设几个明细科目就搞定了,并不十分麻烦。
      但我赞同“鬼脸”的“规避原材料记帐金额的错误”的这种说法。 再说说对“地瓜”的看法: 我郁闷不是因为我用心不够,这只是一种心理疾病,请您正确对待。还有就是:只要问题问的好,我相信大家还是愿意来参与的,并不是向您所说的为了那一分!!一百分、一万分又怎样!我想我和“鬼脸”都不是为了这一分,而是新浪爱问网的宗旨----知识齐分享。
       您提的问题我苦思一宿,还未想出理想的答案!再给我三天时间…… ---------------------------------------- 其实问题很简单,两个性质完全一样的账户在实际应用中符合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明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材料的不同核算方法采用不同的账户正体现了这种明晰性!毕竟我们记账不只是为了自己方便,还要考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想了几天,这是我推敲出的最理想的答案)虽然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还是拿来主义(照搬国外的),但随着我们这一批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的崛起(不准笑),我相信就象“地瓜”“鬼脸”这样许许多多有思想的同志会改变这一现实的!。

    郁***

    2005-04-27 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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