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个月的工资问题?
我是新手会计,刚刚上任.单位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我就照平时每月发放的工资额发放了(基本工资+电话费补贴+物价补贴),单位领导也签了字.现在看到以前的帐务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我打听了一下,有别的单位有基本工资+物价补贴,作为第十三个月的工资.现在想想有点不放心,我这样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应该将情况报告领导!
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就是只发基本工资,其他的津贴、补助、补贴和奖金等均不属于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范围。你单位以前多发的有关情况,你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到底怎么办,由领导决定,按规定应当追回多发的部分,这样才经得起经济监督部门的检查。
我们单位发十三个月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年底双薪,也是比到以前月份的照抄下来,(连电话费也多扣一个月,郁闷),我觉得第十三个月工资发多少,那是单位经营决策的问题,没有什么只能发基本工资的说法,至于能不能抵税,那是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如果是财政部对事业单位有特别规定就不得而知了,经济监督部门怎么能管人家企业发多少工资呢?只要没有低到当地最低水平要求就行了.如果老板高兴一人再发个十四个月工资,不会哪级政府出来说不准给工人阶级发太多钱了吧.如果说是国有企业,大多是搞什么工效挂钩,发十八个月工资也是在工效范围内就行了.最后再说一下,纳税调整是另外一码事.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