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以个人名字从银行贷款
企业法人代表以个人名字从银行贷款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所付利息可以做费用吗?
1、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 2、不可以直接用个人名字的单据作为费用,需要另外开一份利息发票,同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3、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另外的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就好像增值税的平销行为,就是购进100元,卖100元的行为,虽然平价销售,但卖的行为还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这是两个经济业务,应该开两道发票,交两次税。 银行→股东→企业 银行→企业 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业务的。
要将全部贷款打入公司帐户,这样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问题补充: 银行收利息的单据只显示出来个人名字 可以写一份将个人贷款用于公司使用的说明,写明利息支付方式。
答:单位可与法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就是以法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单位周转使用,利息由单位支付, 这样,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