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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拒绝日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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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拒绝日货的问题

先说一下,我是拒绝日货的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拒日货,没人拒美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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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5-04-19 12:02:45
  •   说良心话````现在的美国拥有这样强大的实力``完全可以称霸全世界``
    但是人家没有```
    日本的民族是变态的``忘我之心不死````````````
    一个公司,二战时候造零式飞机,现在造三灵汽车,和F-2,金刚。那么你会为了他的发展而买东西么?我们抵制日货的原因是!!!日本亡我之心不死``
    至于以后抵制美国的事情我觉得不可取!!
    对美国我觉得应当是更全面的经济合作````
    日本现在已经没什么技术好让我们学的了``
    但是美国还在很长时间可以当我们的老师```
    美国人民也是一个伟大而善良的民族``
    我真  的希望我们中华民族能和美利坚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美国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许会遏制我们``
    但是他不会但是只要我们沉着面对就能挫败他的企图。
      大国之间不可能没有矛盾的。 美国不提防日本,英国的原因,是美国根本看不起他们。 中国是伟大的```也是目前唯一美国要全方位提防的国家。 我们应当理智的面对。美国对付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并不是因为政治制度的原因,完全是苏联有实力挑战美国。同样一脉象承的德法和美国现在不是也存在矛盾么?根本原因是德法联合,实力强大,一些方面挑战到了美国。
      等到一点德法主导的欧洲实力强到一定程度。美国会想现在对付中国一样对付他们``` 但是我们不能消极的面对,盲目的破坏两国关系``` 身为大国,哪是日本之流能比的````是大国就有大国的宿命。注定要在世界权利旋涡中周旋。 中美的角力是一定的``两国是朋友也是敌人。
      会长期持续下去`。

    傲***

    2005-04-19 12:02:45

  • 2005-04-19 11:01:53
  • 德国的历史跟日本类似,为什么德国可以反省从而得到人们的原谅?
    而小日本却为什么还要说侵略亚洲是救亚洲、慰安妇是为了钱?
    结论:小日本不是人。

    c***

    2005-04-19 11:01:53

  • 2005-04-19 04:03:56
  • 美国和中国好比两位职业军人,一个拿机枪,一个拿步枪,而日本是一个身上捆着炸药的无赖正站在两者之间!在这个时候,美国和中国是选择对抗好呢?还是先解决了日本好呢?
    中国做出的选择是要求日本解除炸药,美国做出的选择是叫日本与中国再站进一点!这个时候,我们能把枪口对准美国吗?

    1***

    2005-04-19 04:03:56

  • 2005-04-18 23:25:54
  • 个个击破,不可同时树敌,远交进攻,乃纵横之道
    打倒小日本!!!!

    单***

    2005-04-18 23:25:54

  • 2005-04-18 23:18:49
  • 对!!
    美国毕竟没有小日本那么可耻啊
    先抵制日货
    将来等我们有实力和美国抗衡了
    再抵制美国货 
     
    

    1***

    2005-04-18 23:18:49

  • 2005-04-18 22:10:34
  •   引用一篇文章可以说明问题:
    日本是如何默默地封锁中国产品的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倭国关税平均水平很低,2000年为2.1%,与主要发达国家持平,但是对某些产品仍然征收过高的关税或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关税措施。 
    1、高关税随着倭国对大米、盐进口实行关税化,两种产品出现过渡性关税高峰问题。
      1999年4月1日起,倭国对大米进口实行关税化,将关税定为351.17日元/公斤(相当于近400%的税率),此后每年下调2.5%。这一超额关税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优势,事实上无法进入倭国市场。2001年,倭国财务省宣布对进口食用盐及工业用盐征收高关税。
      其中,中国精盐被课以35%至50%的高关税。 2、关税升级倭国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有的甚至高达30%至40%,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倭国市场的竞争力。
       此问题在农水产品及食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工业产品领域中纺织品关税升级较为明显。 3、关税配额倭国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倭国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其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方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而且日方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并不标明各企业获得配额数量,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配额外税率设置过高。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由于倭国实施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企业造成一定困难。另外,倭国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 二 进口限制 倭国的进口许可制度规定虽未明显不符合WTO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阻碍贸易的做法。
      如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方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 另外,倭国大米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倭国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药 多年来,倭国的技术性壁垒一直制约着中国中药对日出口规模的扩大。
      中国对日出口的不少中药都因其药物成分不属于倭国承认的药品类,而只能作保健食品销售。同时,有些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却被倭国认定为药品,不得不受倭国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限制。 对于获得认可的药品,倭国《药事法》又将其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
       “一般用药品”只能在普通药店销售,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其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医疗用药品”即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其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高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倭国的中成药中没有一种被列为“医疗用药品”,因而大大影响了中国中药在倭国市场的规模。
       2、塑料玩具 倭国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倭国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乙基已基脂(DEHP)的聚氯乙烯材料,其中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主要用途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DINP)的聚氯乙烯。事实上,欧美有关实验结果并未表明这两类物质对人类有危害性,因而日方的有关禁令欠缺充分的科学依据。
      日方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有关规定中“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年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倭国是农产品市场保护最多、农产品问题政治化倾向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倭国经常利用不合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或限制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中国已成为倭国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相关产品对倭国出口频频受阻。倭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体制十分复杂。外国农产品要进入倭国市场,至少要经过厚生省各地检疫所的进口检查和各地方自治体保健所的检查。
       在倭国检验检疫体制及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部分标准不合理 倭国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MRLs)比世界平均水平严格得多。 2、未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 部分食品添加剂虽已经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且被广泛应用,但因倭国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剂的产品 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可能受阻。
       3、植物检疫数量限制倭国自2001年4月1日起,要求海关及机场防疫所以一年中进口量最多的2个月的检疫实绩为基准,将过去3年该检疫实绩的平均值定为今后每日检疫件数的上限。对超过该上限的检疫申请延迟至次日以后处理。该措施实行后,植物类产品特别是新鲜蔬菜进口受到抑制。
      中国蔬菜对日出口受到明显影响。 4、关于植物熏蒸的规定缺乏可预见性 检疫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一些未发现检疫害虫的货物也被要求采取熏蒸处理。另外,熏蒸处理实际上多由农水省认定的检疫团体执行,由于其处理能力有限,货主有时须等待多日,往往导致新鲜货物腐坏变质。
       5、农产品身份证 2002年倭国开始实施牛肉身份认证制度。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倭国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 6、对中国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苛刻 7、《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按新修正案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倭国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无法进入倭国市场。
       8、未及时澄清事实,致使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误导消费者 近年来,倭国媒体针对中国农产品、食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做了很多不客观或夸大的报道。中国政府已就此与日方多次交涉,但日方始终未主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疑虑。 (六)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日方多次以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或实施保障措施限制中国产品对日出口,其中包括毛巾保障措施调查等。
      倭国还陆续酝酿过对鳗鱼、纺织品和自行车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七)出口限制措施由于倭国法律规定,只要出口商“认为”(know)有关产品可能被用于开发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须向倭国经济产业省申请出口许可(亦称“know” 管制)。该种制度使倭国出口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有时出口企业明知进口方最终用户不会将产品转于军用,但苦于无法排除“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得不放弃出口。
       倭国《出口贸易管理令》对捕鱼船的管制也限制了倭国造船企业对我国出口金枪鱼捕捞船等。   另外,《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的技术提供限制领域十分广泛,且判断需审批技术的标准尚缺乏足够透明度,导致相当部分的技术出口均须接受审批。审批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业秘密资料,审批时间漫长,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倭国企业对中国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造成了困难。
       (八)服务贸易壁垒 近年来,倭国虽对服务业领域管理进行了一些改革,放宽了限制,服务贸易准入环境总体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与工程服务倭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禁止单纯劳务进入倭国市场,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技术人员赴日。
      此类规定使外方难以运作和管理,只能转包给倭国建筑商。由于倭国劳动力成本昂贵,倭国分包商报价很高,使得外国中标者成本核算严重恶化,最后只能被迫退标。 2、运输服务 (1)外方代表或外方表决权占1/3以上的公司,在利用船舶或者航空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时,适用不同于倭国人或倭国法人的许可制度。
      在航空运输方面,外方或外方表决权占1/3以上的公司拥有的飞行器不能在倭国国内注册。          (2)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无权经营码头的装卸等业务,这给外国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障碍。          (3)事前协议制度。
      根据倭国港运协会规定,船公司在新开航线、增加停靠港和更换船名时须向该协会提出申请。该协会接到申请后与中央及地方的码头工会进行“事前协议”。这导致倭国港口装卸费较高,且船公司无法自由选择服务水平较高、费用相对较低的装卸公司。          (4)中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提单问题。
      倭国对中方独资的货代公司适用对等原则,即如果中国政府不批准倭国在华独资货代公司签发提单,则倭国亦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该做法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影响了中资公司在日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3、金融服务 倭国金融检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有时也会对外资金融企业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倭国对外资银行加入倭国国债托管和清算系统会员资格规定了不合理的限制,中资银行反映加入此系统需要加大中资银行对倭国国债的投资。倭国政府在信托管理服务领域存在非审慎性措施,如规定投资信托管理服务必须由在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提供;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未纳入到倭国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

    天***

    2005-04-18 22:10:34

  • 2005-04-18 21:47:12
  • 美国还没有到日本这样无耻下流的地步,
    将来如果卷入台海,直接冲突或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
    抵制美国货是必然的。

    1***

    2005-04-18 21:47:12

  • 2005-04-18 21:35:54
  • 小日本不是人。这也是一种爱国做法。
    

    ****

    2005-04-18 21:35:54

  • 2005-04-18 21:31:05
  • 嗯
    问的有道理
    但美国毕竟没有小日本那么可耻啊
    先抵制日货
    将来等我们有实力和美国抗衡了
    再抵制美国货

    n***

    2005-04-18 2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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